| 规划科工作制度
一、 热爱土地规划,劳动安全及消防管理等项事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 坚持以经济为中心,认真办理国家、集体、个人占地及外地进京人员务工和环保“三同时”的报批手续。 三、 坚持深入基层,服务上门,对于宅基地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必须做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现场勘察。 四、 高质量、高效益地完成本职工作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工作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市县的各项法规、政策。 二、 制定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规划及宅基地、绿地等用地规划。 三、 依法办理集体、国家及个人建设用地及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审批手续。 四、 做好违法占地、违反劳动保护、消防条例及环保“三同时”事件的查处工作。 五、 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宅基地纠纷。 六、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室工作程序
一、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 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 由村委会主任携带该户户口本、申请书到镇村镇建设规划科审核。 3. 村镇建设规划科向县土地局报批。 4. 县土地局来人到现场勘察,报主管局长审批。 5. 县土地局批准后,由镇农建科通知村委会并转达本人或用地单位。 6. 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范围: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以上范围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 单位或个人需要雇用外地工或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审批程序。 1. 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 由村镇建设规划科报县有关局审批; 3. 县有关局批准后方可用人或动工。
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服务承诺
一、 对违反上述法律的违法案件,接到举报或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 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好个人之间、集体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三、 农村村民建房,在县土地局批准后30日内把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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