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 访 程 序
一、 接谈。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做好接谈记录,填写《来访登记单》 二、 解答。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必要的解答。 三、 处理。根据来访人所反映问题的责任关系,重要程度,调查处理难易程度等情况,分别采取转办、直报、专报、自处、协调处理,发《集体访承办单》等方式反映的问题进行恰当处理。 四、 答复。依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直接处理的人民来访,应在问题处理完毕3日内直接答复来访人,答复可采用电话、复函、走访等形式。
信 访 人 须 知
一、 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 党和国家的信访部门。是代表党和国家机关专门负责接待来访,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各级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对信访人的合法意见、要求、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 信访人到中央、市区(县)等党和国家机关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向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 不得到党和国家机关驻地国家领导人住地上访; 三、 上访人应逐级上访,不得越级上访。凡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上访,应持下一级直接办理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群众来访处理决定书》,否则不予处理; 四、 上访中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准采取静坐、滞留、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等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的非法行动; 五、 不准拦阻车辆,妨碍交通秩序; 六、 不准损毁接待场所的设施及公共财产; 七、 不准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八、 不准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九、 未经批准,不准集会、游行、示威; 十、 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内容违法的宣传品; 十一、 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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