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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准借用、占用、挪用公款、公物为个人盈利。 2、 不准借用征地、转非、迁户等各种开展业务之机,收受钱物。 3、 不准在批准数额之外多拿和多头领取奖金。 4、 不准把集体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回扣、中介费据为己有或擅自处理。 5、 不准用公款、公物为个人或亲属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 6、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7、 不准为个人或亲属在承包和经营集体土地或资产中提供优惠条件。 8、 不准违反规定个人多占或为亲属多批房基地。 9、 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 10、 不准大操大办红白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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